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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

时间:2023-10-17 07:22:14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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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现在就让我们制定一份计划,好好地规划一下吧。你所接触过的计划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

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1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内教基字﹝2016﹞7号)要求,特制订2018年初中升高中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具体公布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乌海市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下进行,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招生考试政策宣传。乌海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考政策的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中考方案的制定、招生计划的制定和招生录取工作;市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考试报名及文化课考试的组织;市教研中心负责组织阅卷工作和试卷分析工作;市教育局体卫艺科负责体育考试;市教育技术应用研究中心负责理科实验和信息技术考试。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

  全市统一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21-31日,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初中升高中报考工作的通知》(乌教发[2018]30号)文件执行。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3+2)招生网上报名同步进行,不再区分报考类别(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职业高中等)。参加地理、生物结业考试的八年级考生与毕业年级考生报名程序、报名时间相同。

  (二)报名资格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报名资格

  (1)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

  (2)具有我市学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已被高中录取,具有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中考招生录取。

  2.地理、生物结业考试考生报名资格

  (1)具有我市学籍的在校八年级学生;

  (2)具有我市户籍应、往届初中毕业生。

  3.社会考生报名

  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地就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我市户籍的往届初中毕业生须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且须一并参加当年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八年级地理、生物结业考试,不允许分年度报考。考生在外地参加八年级地理生物考试的,其成绩在乌海不予认可。

  4.凡参加八年级地理生物结业考试后因休学而未升学的学生,其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保持2年有效。因故未参加上年度八年级地理、生物考试的学生,参加本年的八年级地理生物考试。在经过高中招生录取前,若考生两次参加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以第一次为准。

  三、考试

  1.2018年初中升高中考试时间将安排在6月下旬,具体考试科目及分值如下:

  (1)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

  日期星期时间科目

  6月26日星期二上午09:00—11:30语文、蒙授语文

  下午03:00—04:30文科综合、蒙授文综

  6月27日星期三上午09:00—11:00数学、蒙授数学

  下午03:00—04:30理科综合、蒙授理综

  6月28日星期四上午09:00—11:00英语

  下午03:00—04:30汉语

  地理、生物(八年级)

  (2)考试时长及卷面计分方法

  科 目考试时长卷 面 总 分

  语文、蒙授语文150分钟120分

  数学、蒙授数学120分钟120分

  英语120分钟

  (听力15分钟)120分

  (听力20分)

  文科综合、蒙授文综(思想品德、历史)90分钟100分

  (政治50分,历史50分)

  理科综合、蒙授理综

  (物理、化学)90分钟100分

  (物理60分,化学40分)

  八年级生物、地理(合卷)90分钟卷面分值100(折合为60分)

  汉语90分钟100分

  体育

  40分

  理科实验操作

  15分

  信息技术

  15分

  总 分

  690分(蒙授790分)

  3.文化课实行闭卷考试,英语另设听力测试。体育、实验操作、信息技术实行实践性考试。蒙授考生加试汉语。

  4.体育考试由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另行通知,体育考试成绩计入总分。

  5.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考试由市教育技术应用研究中心另行通知,其考试成绩记入总分。

  6.特长生招生由学校自主考试录取,高中学校特长生招生方案上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具体见学校特长生考试工作方案。

  四、阅卷、公布成绩及复查

  1.中考阅卷将继续实行统一网上阅卷。考试时实行试卷与答题纸分离,考生必须在规定的、相对应的答题纸区域内作答。阅卷时所有答题纸扫描进入电脑,阅卷在电脑上操作完成,阅卷人员在阅卷时仅可见所判题目,确保阅卷工作的严密性。

  2.成绩公布分为学校公布和网上公布,学生查询成绩可到所在学校查询,或登录乌海教育网中考专栏查询。

  3.成绩复查。考试成绩公布以后,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于成绩公布后的2个工作日内,申请成绩复查,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在规定地点专门受理。复查提供各题得分情况(小分),不涉及试题内容。

  五、招生

  1.2018年全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乌海市一中、乌海市六中、乌海市十中、北师大乌海附校、乌海市聚英惠文学校、乌海市职业技术学校面向全市统一招生,全部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考生需在市教育局安排的统一网报时间进行网上填报志愿。

  2.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等有关精神,市一中继续实行“统招”与“分招”相结合的招生办法。市一中招生计划的40%作为“统招计划”,另外60%作为“分招计划”,统招计划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划线录取,在此基础上,将分招计划根据报考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在各初中按分招名额和考生成绩、志愿划定各初中分招线,分别在各初中录取。

  乌海市六中、乌海市十中、北师大乌海附校、乌海市聚英惠文学校、乌海市职业技术学校按照核准的计划数,实行统一网报,统一划线,按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3.参与市一中分招的考生必须具有我市初中连续一年以上学籍的应届在校生,此外的考生不参与分招。各初中分招时按成绩择优录取,若初中学校未完成分招计划,其剩余计划数在其他各初中学校进行二次分招。二次分招后设定全市最低控制线,低于分招最低控制线还没有完成分招计划的初中学校,不再进行录取。

  4.公办普通高中招收“特长生”由招生学校实行单独专业考试,和文化课加权后,由各学校录取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各校特长生设文化课最低控制线。

  六、录取

  (一)志愿填报

  1.非特长生的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将分批次、按分数段对考生填报志愿实施分组管理。即按由高到低若干个分数段进行分组,考生根据中考成绩确定本人所处分数段,并在规定时段内,完成本人高中志愿填报。在成绩公布后,具体批次、分数段、填报志愿时段将在乌海教育网中考专栏公布。

  2.特长生不用网上填报志愿,高中学校将录取结果报市教育局后,直接在网上公布,考生可在乌海市教育网中考专栏查询录取结果。

  3.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成功后,不进行志愿调整。因故填报志愿失败须服从市教育局志愿调剂。

  4.没有参加网报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分数线划定

  考生在完成网上填报志愿后,可以实时查看自己在所填高中的排名。在完成招生计划(或达到分招最低控制线)后,其最后一名的分数即为该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或初中的分招线。

  (三)录取要求

  1.照顾录取条件:一是烈士子女;获军功军人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乌海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二是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五个主体少数民族;三是教龄在15年以上乌海市各大、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的子女。前两项照顾10分,第三项照顾20分,符合上述三项照顾条件的在中考录取时降分录取,且不重复累加。

  2.各教育行政部门或高中阶段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局办理新生录取手续,所录取新生必须符合录取条件,新生录取通知书须由市教育局加盖招生章方有效。考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到录取高中报到,未按时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3.各高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该校录取条件的.考生入学,或接收录取名单以外的学生,否则不予办理学籍。

  4.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招生纪律,不得以非正当手段争夺生源,市教育局将对不按招生计划招生或干扰正常招生秩序的学校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七、规范招生考试与录取行为

  1.各初中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毕业年级要开齐、开足、开好规定的课程,不得提前结课。要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和政绩观,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要缓解因考试而对师生形成过重的心理压力,防止在籍学生流失。

  2.各初中学校严禁以任何理由限制本校初中毕业学生以本校名义参加中考,对劝退或强迫学生提前离校的教师、校长,一经举报查实,要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报名结束后,市教育局将把全市各初中校报名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3.各初中学校校长要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未经教育局批准私自接收未办理学籍的学生、或弄虚作假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办理学籍的,一经发现,市教育局将启用问责程序,给予严肃处理。

  4.各区教育局和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班容量。市教育局对擅自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5.任何高中阶段学校都不得录取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学生。

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2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今年,我镇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始终把政法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成立了由一把手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镇稳定工作应急分队。党委政府先后三次召开会议研究政法综治工作,针对政法组织建设、大调解机制、大防控体系、大接访体制等方面进行专题部署,明确了全镇今年政法工作的具体思路和要求。

  年初,我们先后制订下发了2010年《八里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计划》,2010年《八里镇司法工作计划》、2010年《八里镇“五五”普法、法治八里建设工作要点》、2010年《八里镇稳定工作计划》等文件,并在三月份同8个行政村一个居委会及相关单位签订了综治、平安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稳定、法治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强化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委政府将政法综治、平安创建、法治、社会稳定、等工作纳入全镇三个文明建设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使全镇牢固树立了“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理念,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来抓。

  二、抓住重点,强势推进政法综治工作

  在政法工作中,今年我们认真抓好政法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了政法综治中心,紧紧抓住、矛盾调处、防控体系、平安创建四个重点工作,继续完善了大调处、大防控、大接访三个工作机制,成立了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掌握全局稳定,最大限度地发挥政法中心的作用,确保了全镇在4·18期间、国家两会期间、世博期间及重大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

  1、完善调解网络,及时钝化社会矛盾

  半年来,我们充分发挥司法、综治、公安、职能,利用镇调处中心和村调处站,全力钝化社会矛盾。全镇建立了170人组成的调处中心、村调委会、组信息员队伍,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沟通,整体联动,全方位,多层次的大调解网络,为社会稳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半年来,我们十分重视对突出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建立了三项排查制度,矛盾纠纷分析制度,重点矛盾跟踪制度,群体性矛盾包干制度,共召开联席会议四次,分别进行精神病人专项排查,4·18社会不稳定因素专项排查,全国两会期间不稳定因素排查以及上海世博期间不稳定因素排查,共查出全镇不稳定因素45件,对重点突出矛盾,明确专人专线进行处理,采取措施及时钝化,对群体性矛盾按区域采取一把手包干责任制,集中力量进行化解,对于一般性矛盾,指定专人进行处理,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今年来,我镇共调处钝化各类矛盾125起,其中钝化重大群体矛盾5起,1、二电厂拆迁户居住困难到镇政府和开发区上访矛盾;2、原凿井队职工改制后要求补偿的矛盾;3、柴圩村徐庄组征地款分配矛盾;4、卞港村原王港中学用地归属矛盾;5、薛巷村夏东组征地补偿矛盾。民事纠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8%,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

  2、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处理问题

  工作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政法工作的重点,今年,我们层层落实责任,镇党委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把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先后三次专题排查案件,并层层签订责任状,领导班子实行轮班值勤制,发现群众上访及时处理决不拖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给上访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限期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为加强工作的力度,今年镇党委将一名部队转业干部及时充实到工作岗位,政府专门设立了接待室,做到办公有地点,工作有人员,经费有保障。

  半年共接待群众来访12批次150人,群众来信5封,全部进行了妥善处理,没有发生一起严重集访。

  3、绷紧安全弦,构筑防控体系

  今年以来,我们以派出所为主体,积极深化“严打整治,坚持打防结合,构筑防控体系”,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今年我们充实调整了近200人的义务巡逻队伍,完善了群众性义务巡防“红袖标”工程,对四条街的电子监控系统、三个治安卡口、八个道口进行技术完善,对4个行政村警务室和2个学校警务室进行了规范化运作,全镇“人、技、物”三位一体,治安防范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尤其在今年5.6月份为确保校园安全,我们重点整治了学校周边环境,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政府抽调责任心较强的三名机关干部会同派出所干警加强学校上、放学期间值班保卫,确保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

  截止7月份全镇共发生刑事案件51起,比09年同期上升13 起,八类案件2起,与09年同期持平,今年1—7月份共发生治安案件149起。

  三、强化基础,提升政法综治工作水平

  政法工作任务多,责任大,抓好基础工作十分重要。上半年我镇注重抓了以下工作。

  1、普法工作。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最后一年,我们能够抓住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认真实施“五五”普法工作规划,结合八里镇实际,先后进行中小学生普法讲课,机关干部、镇村负责人、土地管理法讲课,并且利用“三八”妇女节、3·15.6·25.6·26等节点在农贸市场搭台进行普法咨询活动,新建了政法中心普法画廊,完善了行政村、居委会及中小学普法画廊。今年以来出版普法画廊30期次,普法横幅50条,开展系列普法活动5次,受教育人员在5000余人。

  为迎接“五五”普法考核验收,今年我们抽调专门力量,进行“五五”普法档案的整理,按照“五五”普法验收标准建立了规范化“五五”普法档案,并在6月份顺利通过了扬州市“五五”普法工作小组考核验收,获得好评。

  2、平安创建工作

  今年,我们加大平安创建工作的力度,年初就制订系列平安创建工作规划,并同各单位签订平安创建责任书,调整充实了平安八里创建领导小组,下发了平安创建工作细则,并在6月份对平安创建工作进行初查,创建效果比较明显,全镇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3、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

  今年,我镇共有社区矫正对象5名,安置帮教对象13名,我们能按照要求对两类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两类人员档案,两类人员都能遵纪守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勤奋劳动,自食其力,今年共安置接收两名帮教对象,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4、创建无毒镇创建工作

  我们根据上级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无毒镇创建活动,把禁毒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纳入社会治安和平安创建活动内容,在6·26禁毒日,进行危害图片宣传,并制作预防、远离横幅10条,开展了“无毒学校、无毒村、无毒场所”等系列创建活动,半年来全镇无一名种毒、吸毒、贩毒违法犯罪行为。

  5、民主法制村建设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在全镇行政村开展了创建民主法制村活动。全镇有二个村被评为省级民主法制村,四个行政村被评为市级民主法制行政村。

学校八五普法工作计划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的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设站应遵循的原则。

  (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第七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

  (五)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第八条提倡在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建立函授站。

  若干所普通高等学校若同时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举办函授教育,经过协商可以联合建立函授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的函授站及招生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包括受部委委托办学的其他学校)的函授站应根据部委对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函授布局的规划安排。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也可根据地方需要和有关规定建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函授站。

  第十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协商后,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建站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主办学校(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十一条建立函授站必须到函授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在履行备案手续时,主办学校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教委颁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建站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主办学校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责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协助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五)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应予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每学期或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函授站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办学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主办学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承担主办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交给的教学辅导任务,执行主办学校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主办学校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主办学校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七)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函授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八)及时向主办学校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和意见、建议;

  (九)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主办学校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受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十一)每学期或每学年向主办学校、设站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受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不承担第十四条第(三)或(六)项职责的,应称为函授点。

  第十六条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配合主办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置,提供为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七条函授站设站长人(一般可由设站单位负责人兼任),副站长—人。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可按函授生人配备管理人员人的比例安排。

  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函授站负责人的工作人员应按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辅导教师既可由主办学校从本校教师中选派,也可由函授站将本站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人员向主办学校推荐。函授站推荐的辅导教师应由主办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辅导教师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辅导教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教师职务,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辅导教师应认真按照主办学校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十一条主办学校应当指导和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组织辅导教师到校短期进修、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函授站专职辅导教师,经过一定时期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可由设站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委托主办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评定助教或讲师的教师职务资格。设站单位为其办理任职手续并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套改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兼职辅导教师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主办学校或函授站应及时更换。对于作出优异成绩的辅导教师,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六条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函授站的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一)向函授站和设站单位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令、法规;

  (二)根据地方培养人才的需要和设站单位的条件,统筹规划面向本地区招生的函授站布局,择优设站。注意利用和发挥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学校的优势和作用;

  (三)向函授站有主办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学校合理设置专业和招生计划;

  (四)监督建站协议的执行;

  (五)定期检查、评估函授站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函授站,应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函授站的招生,进行整顿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六)帮助解决函授站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在有条件的地、市、区、县设立综合函授站或函授教育中心;

  (七)组织函授站交流经验,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培训函授站工作人员;

  (八)执行国家教委赋予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将上述部分职责委托地、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规划所属学校建在直属部门、单位及行业系统的函授站,形成函授网络。为函授站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监督、检查教育质量。配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函授站。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主办学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其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主办学校停止在该站招生或通知主办学校撤消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规程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函授站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进行活动的;

  (五)违法或违反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所属函授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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