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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

时间:2024-01-09 12:32:00 合同 我要投稿

房屋合同5篇(优)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合同5篇(优)

  房屋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层,共_______套(间)。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币)________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根据本地区物价和房屋修缮费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对乙方承租的公寓租金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租金(币)______元整,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于每月的____日一次付清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维修养护责任。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范围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果影响的设备,需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甲方缴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物业管理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位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

  3欠租金累计达______个月;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

  第十二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按年度向对方缴纳年度租金的_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所租赁场所内的所有行为均由其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由相关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共两页一式______份(另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房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幢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总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预防白蚁处理项目

  1.新建基地清理:建房前由甲方将基本内外的所有纤维类等杂物(碎木片、坟墓坑道支架等)应彻底清除。

  2.基础毒土处理:基槽回填土基本填好,用灭蚁药物对整个墙基进行喷洒。

  3.底层室内地坪处理:室内地面平整后,做水泥地面或搁置架空板前用灭蚁药物对整个地坪喷洒一次。

  4.木构件处理:门框、窗框半成品或成品集中后,用灭蚁药物喷洒或涂刷处理。

  5.室外地坪外理:室外地面平整后,做水泥土坪或“散水”前用灭蚁药物喷洒一次。

  三、甲方承担的任务及责任

  1.按每项处理工程项目,需要处理前三天通知乙方。如不通知乙方又无补救处理措施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2.在合同签订之后,因故改变房屋设计,增加或减少建房面积等,需要变更合同时,应向乙方提前联系,双方再进行商量另订协议

  3.应向乙方提供建筑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正立面图各一份。

  4.乙方在预防施工中所需的'水、电等概由甲方负责解决。

  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如发生蚁害,应当即通知乙方进行及时处理。

  四、乙方承担的任务及责任

  1.按每项处理工程项目,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实施防蚁工作,不得影响甲方工程进度(特殊情况例外)。

  2.预防工程结束后,每五年进行回访检查一次。

  3.在合同期内,接到甲骨文方蚁情通知十天内,及时负责防治,并不再收费。超过合同期限应按规定收取费用。

  五、经费概算和结算期限及方法

  1.预防工程费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金额_________元。

  2.结算方法:乙方开具收据,甲方以转账方式转入乙方开户银行户内或由乙方委托代收单位(区城乡建委、各县(市)城建局有关部门)收取。

  3.付款期限:办理合同手续时,由甲方一次付清。

  六、其它

  甲方房屋中如有木地(楼)板、木吊顶、木附墙板等木饰,需与乙方协商,根据面积大小增加防蚁费用,否则乙方对此不负合同有效期内的防蚁责任。

  七、附则

  1.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经双方协商另订协议。

  2.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户型为_____室_____厅_____卫,总面积约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__________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如因市场变化或物价上涨等因素确需调整租金的,甲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该房屋优先承租权。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于每月____日前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发生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管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管护,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日常管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

  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间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水、电、煤气、供暖等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将该房屋租赁给乙方,并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有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4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除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也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 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二、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

  (一)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

  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二)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没有所有权证的房屋,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 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与此不同: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四)房屋共人擅自转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已确立了我国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无从审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的理由人认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对,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五)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款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总的来说,从我国国家的政治基础和纯粹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农村房屋买卖的。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要改变此类规定也很困难。但由于从法律的合理性及此类合同的涉及到的问题广泛性及复杂性来看,又没有充足的理由支认定此类行为全部无效。

  且农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已,购买房屋的城镇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虽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其却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既然是物权,权利人当然有相应的支配权包括处分权。所以对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对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为无效。如符合规划要求和用地条件,买房自用的,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如当事人一方提出无效要求因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而具有恶意也更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六)城市公房私自买卖的问题。

  根据建设部及各地政府的规定,此类公房是禁止私自转让的。但这些规定毕竟属于行政规章性质,并不是法律的直接适用渊源。另外,从现实看,私自买卖或者继承公房的行为已非常普遍,且在一定程序上相关公房管理机构也默认了此类行为。所以,如果所涉及的公房转让如在合同签订前或履行后已经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交付了租金并且实际占有了该房,则这种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反之,则为无效买卖合同。

  房屋合同 篇5

  出租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租赁

  甲方自愿同意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下称该房屋)在良好状态下租给乙方使用。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合法出租的权利,出租该房屋并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该房屋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同时乙方已实地察看该房屋,对该房屋的座向、面积、楼龄、间隔、质量、装修、产权情况等均予以认可。(房屋内设施,详见家俱家电清单)

  二、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

  三、租赁期

  1、租赁期为_____日交房给乙方使用。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如期归还;如甲方将该房屋继续出租或出售,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租赁期内乙方若将该房屋转租,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擅自转租。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月租金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日起房屋租金每年递增_____%;租金按到期前五日内支付房屋租金给甲方。

  五、押金

  1、本合同签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仟佰 元)和租金人民币拾万(¥__________元),共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收款收据。

  2、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租,在付清所有相关费用并保证房屋内设施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房屋 日内将押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3、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和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及其他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抵所欠金额。如果不足以抵付所欠金额,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付款通知起五日内补足。

  六、房屋使用的费用

  在租赁期间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清洁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电梯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支付。

  七、双方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房给乙方使用,并保证附件或所载房屋设施完好无损。

  2、使用房屋时,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储存违禁、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爱护房屋及室内设施,如有损坏应负责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

  4、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租金及各项费用,如拖欠租金超过10天或拖欠管理费、水电费等超过壹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必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物业且须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及负责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对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该房屋无完全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乙方没有承租该房屋,或甲方中途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元),且乙方不得再迫使甲方出租该房屋。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甲方没有出租或中途收回房屋,或者乙方中途擅自退租,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元),且甲方不得再迫使乙方承租该房屋。

  九、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之重要内容保守秘密,非经对方同意或业务需要,不得泄露于无关之他人。

  十、无论本合同是否已履行,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向合同履行地即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内容必须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上述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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