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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合同

时间:2024-06-14 16:02:55 合同 我要投稿

用电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用电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用电合同

用电合同1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供方:

  需方:

  本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1.签订双方商妥订货产品总值人民币_______元。其产品名称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等详如附表:

  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其他

  2.产品及原材料检验方法

  检验时间:

  检验地点:

  检验方式:

  3.产品价格规定

  单价:

  总价:

  本条款的总价款包含了产品和产品附属物价款,还包含了所需的税金、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以及供方应计取的其他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需方无需再支付其他价款。

  当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供、需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合同金额并重新洽谈合同。调整后的价格以《价格确认函》的方式确认。

  4.产品的包装方法及费用负担

  (1)供方所交付的货物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的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应保证货物在完好状态下运送至目的地。

  (2)供方对包装箱内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还需注明“备件”和“工具”字样。

  (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合同号,目的站/码头,收货人,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公斤),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

  (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各一份。

  (6)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如下内容:合同号,收货人,目的地,唛头标记,毛重/净重(公斤),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两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

  (7)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损害或丢失的,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及时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充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5.产品交货方法及费用负担

  交货时间:供方应于需方付款后日内交货。

  交货地点:

  交货费用:由方承担

  6.货款及费用等结算方法;

  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

  7.补充条款。

  8.经济责任:

  (1)供方如未能履行合同,须负下列责任:

  ①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退还贬值总值价款,不能利用的,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偿付需方千分之的违约金。

  ②产品数量不符合规定:对于供方少交货物的,需方仍有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因延期而不要的,可以退货,供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以不能交货的货款总值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如果供方多交货物的,需方可以接受,如其接受的,照数交付货款,若其不接受的,应及时通知供方取回货物。

  ③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应偿付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的千分之的违约金。

  (2)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须负以下责任:

  ①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百分之违约金。

  ②中途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千分之的违约金。

  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交原材料或技术、资金、包装物,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偿付顺延交货产品总值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不能提供时,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④自提产品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供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千分之违约金。

  ⑤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以延期付款总额千分之的违约金。

  ⑥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拒绝接货,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违约金。

  (3)产品价格:如需要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方能变更。

  (4)任何一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鉴证机关备案。

  (5)如因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天与对方协商修订调整,并报鉴证机关备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一方变更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购,因此而不能执行合同应偿付对方千分之的罚金。

  (6)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执行合同或延期交货,需提前天通知对方,经有关机构证明,可酌情减免罚金。

  9.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签约双方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解决争议:

  (1)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双方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

  供方单位(盖章):需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户:

用电合同2

  甲方: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____年基站需要选址的范围和地点。

  2.负责及时与乙方结算选址费用。

  二、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指定的位置与业主进行洽谈取得合法手续或,乙方应保证租赁(或购置)场地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具体标准以设计文件为准);经甲方现场勘察确认后,乙方与业主洽谈合同,并取得合法手续,由甲方按照乙方与业主约定的租赁价格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乙方和业主之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原则上按照甲方提供的条款与业主商议,与业主洽谈期间,应把甲方机房及设备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施工规范向业主解释清楚,避免在以后的施工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3.乙方有义务了解清楚所租赁(或购置)场地的产权及使用权归属,如因所租赁(或购置)场地没有取得合法手续文件而造成产权纠纷,且影响甲方正常使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解决纠纷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乙方与业主达成共识后,如果对甲方提供的.合同主要条款需要更改,须报请____市分公司同意。

  5.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基站场地租赁(或购置)合同的签订。并负责协调基站场地租赁(或购置)合同签订后基站在建设工程中各个专业、各个施工环节的统筹协调工作,包括业主范围内建设工程中所需要的传输杆路、传输管线建设、交流引入路由及人员、设备的正常进出等所有关于基站施工的协调工作,并确保整个基站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过程的顺利进行。

  六、如果出现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如果场地能够恢复,乙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实无法使用造成基站被迫搬迁的,乙方负责协调新站址,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违约责任

  除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可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拆迁行为等)外,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按约定时间完成基站的选址工作,若未能按照甲方指定时间段内完成选址工作,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对该站点的选址权。

  四、委托选址费用的标准、金额和支付方法

  1.委托费用标准

  每站点费用标准:________元。

  2.委托费用的支付办法

  每站协调完成,甲方和业主签订正式租赁(或购置)合同后支付50%,基施工完毕验收通过后再行支付50%。乙方应开具全额合法税务发票。

  五、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____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通信铁塔基站用电协议书篇3

  甲方:

  乙方:

用电合同3

  买受人(甲方):

  卖出人(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互利,经公平协商签订如下买卖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

  1、产品名称:XXXXXXXXXXX 商标: XXXXXXXXXXX 规格/型号:XXXXXXXXXXX 生产厂家:XXXXXXXXXX

  2、交易数量:XXXXXXXXX

  3、单价:XXXXXXXXX 总价款:XXXXXXXX

  4、质量标准:按行业标准、安全标准执行,同时符合乙方对设备的要求。

  乙方为甲方提供详细技术资料,产品及其各部件使用的技术应当和资料上显示的相一致。

  第二条 运输:乙方送货至甲方安装现场,并承担相应运输及保险费用。

  第三条 交付:乙方当于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前完成全部交付。

  第四条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乙方负担,交付后由甲方负担。该风险的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主张。

  第五条检验:自货物交付后的XXXXXXXXX日内完成检验,若对质量有异议甲方应当在质保期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并且妥善保管质量瑕疵货物,等待协商处理。

  检验方法:甲方自行检验或委托甲方所在地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作为最终检验依据。 检验合格的标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及要求执行。

  第六条产品不合要求的处理措施:经检验,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要求的,乙方负责退货、修理、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可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甲方享有对整个合同或者不合格部分的解除权,甲方仅解除不合格部分的,合同其余部分有效。

  第七条 货款支付:电汇结算,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全额财务报销专用发票,于全部货到验收后 天内支付

  第八条售后服务:保修12个月的硬件包括:LCD之附件、Modem卡、网卡、摄像头等其余功能模块和部件。电池保修3个月;购机后在宏碁官方网站注册成功,电池免费保修延长到12个月。随机光盘、随机赠送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等保修3个月。 维修服务方式:送修。保修起始日:为有效发货票购机日期。如无法提供有效发票,则以宏碁系统中记录的生产日期延后2个月作为保修起始日。有效发货票是重要的保修和三包服务凭证。如因质量问题或故障,凭厂商维修中心或特约维修点的质量检测证明,享受7日内退货,15日内换货,15日以上在质保期内享受免费保修等三包服务!,质保期外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甲方负责。产品的升级事项约定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交货,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0、3%计算。

  2、甲方延期付款时(正当拒付除外)。应向乙方支付该此延付款数额的延期违约金,每日按该此延期付款额的0、3%金额计算,支付款办理期为10个工作日。

  3、乙方所交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产地、质量、性能指标、配置与本合同及所附附件不符或安装调试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的圆满的解决,原则上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解决的应及时与甲方友好协商并须得到甲方的认同。

  4、乙方对所供产品存在的问题不能如期解决,应给予换货或退货。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5、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违约责任规定。

  第十条 依据法律规定本合同经乙甲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XXXXXXXXX份,当事人各方各执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单据:乙方应于送货同时提交以下单据:提货单、发票、使用说明书、保修单/三包服务凭单、其他单据。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友好协商,经协商不成,可提交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用电合同4

xxx:

  位于蚌埠市蚌山区体育路与中山街交口名仕公馆铺面,因经营需要,总用电量为65kw/h/380v以上,用电总线路为电缆线,因现铺面线路无法符合我经营要求,故特向贵司提出申请,安装符合我经营需要的用电线路,望贵司尽快审批解决为盼。

  主要设备用电如下:

  申请人:

  20xx年6月14日

用电合同5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厂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电局

  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

  如下: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民法典》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____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____千伏电网供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用电合同6

  今有乙方因临时用电需要,需要从甲方的综合楼配电柜接出照明用电线路,本着协助乙方临时解决用电困难,促进经济发展的想法,甲方为乙方提供用电端口一个。同时,为了保证甲方用电设备的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协议书: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建筑材料装卸办公室办公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受电方式:

  1供电方式:从甲方综合办公楼指定的配电箱一侧引出一路供电电源。

  2受电方式:乙方在甲方供电二级电源箱以下安装电度表及漏电开关用电系统,并承担全部用电费用(按工业照明用电费用计算)。

  三、安全责任:

  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单独的生活照明电源用电端口。

  2:向乙方提供供电电源,保证和维护所提供电源二级箱以上的安全,并及时处理发生的故障。

  乙方责任

  1:乙方自行铺设从供电端口到用电现场的用电线路,承担全部费用,并负责临时用电范围内二级箱以下的用电安全,并确保线路布置和使用符合化工企业的用电要求。

  2:确保用电总负荷,严禁超负荷用电,最大瞬时用电不超过5Kw/小时,乙方赔偿甲方因超负荷用电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3: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和甲方临电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电器系统与甲方电源系统相容,保证整个现场临时用电系统的安全。

  4: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二级箱以下临时用电系统的施工、管理,应由相应级别的专业电工完成,禁止非电工从事应由电工完成的工作。

  5:乙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电源,在乙方管辖范围内,发现非本单位人员擅自用电者,乙方应予以制止或拆除。

  6:发生有碍整个系统安全的'隐患或问题后,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需要甲方所提供电源停电配合的,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人员完成(因触电事故急救需要除外)

  7:得到甲方停电通知或发现现场临时停电后,乙方应主动切除本单位所有电源,以防止忽然来电造成事故。

  8: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甲方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规定,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临电的统一要求,加强本单位临时用电管理,规范现场电器设施及防护设施。

  9:乙方用电仅限于照明及空调(注意用电量),禁止使用大功率设备用电(如切割机、打磨机等设备),否则甲方可以停止供电,并要求乙方需赔偿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10:乙方在对本单位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过程中,应对安全用电作出专项教育并将教育记录报告甲方。

  11:因乙方违反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及本协议,引起电气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一切责任、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全面承担临时用电的合法性,若因违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给甲方造成影响,乙方全面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法律责任。

  13:乙方承担用电过程的全部用电责任及连带责任,承担用电线路的维护保养,承担长途输电过程中给第三方造成的全部人身、财产损失和伤害。

  14: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确认用电数量,并结清用电费用。

  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03月20日起,至双方书面解除用电协议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电合同7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为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签定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临时用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2、审阅乙方临时用电申请,并将乙方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备案。

  3、负责提供施工电源,并将施工电源送到(经双方共同验收)符合安全标准的B级配电箱。并对乙方的.配电设施及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有关临时用电规范及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予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5、有权对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岗位证书(操作证)或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未考取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的特种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岗位证书的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电工作业。

  6、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7、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甲方配电设施问题的或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全责。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内域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3、B级配电箱不得直接控制各种用电设备,必须经过配置漏电保护器的开关箱控制其用电设备,并确保配电设施及用电设备完好无损,严禁超负荷运行。

  4、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

  5、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6、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可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上拉接电源。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

  甲方:

  乙方:

用电合同8

  《房屋租赁合同》编号: 出租方:新疆惠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由承租方承租/用于/,面积 /,租期: / ,租赁期限共 壹 年。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补充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1、在履行此合同租期时,承租方承租的房屋如遇政府部门及出租方对此出租房屋重整规划,承租方在出租方发布或接到出租方送达的“搬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必须无条件搬迁。自出租方发布或向承租方送达搬迁通知的第11日起,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本补充条款解除,承租方每迟延搬迁壹天,应向出租方按租赁价格的三倍赔偿损失,同时出租方因合同解除而终止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出租房屋、向出租房屋供电、供水、提供通行条件等义务。

  2、租赁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承租方必须依据消防管理规定,

  22设置公共消防设施、设备。所租场地每30 m配备2只灭火器,每增加20 m必须增配1只

  灭火器。要求灭火器必须摆放在正确位置,严禁随意摆放。

  3、承租方保证:承租方和客户保证不在消防通道、楼梯间、楼道等公共场所吸烟,如有违反同意按《消防法》条例接受处罚。由于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引发火灾,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4、承租方要保持租用房屋内的灭火器上无灰尘,压力合格。保证自己及员工会操作使用消防设施,掌握消防的四个能力等知识。

  5、承租方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营业时间。

  6、严禁商户在租用房屋内住宿。

  7、承租方如要堆放货物应设置货架,距离地面保持20cm间距,距离暖气包、管道、墙体面均保证20cm间距,距离电表箱、电源控制开关、灯具、闸刀等电路设施应保证在50cm间距。承租方不按该约定设置库房,给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承租方制作使用租用房屋的门头牌匾必须符合相关部门和出租方的要求,违者强行拆除。

  9、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做好房屋的维修维护工作,如遇屋面漏水、房屋出现坍塌、货物被淹、人员伤害等意外,出租房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若对租用房屋进行内部装修、门头改造等各种施工,必须向消防部门进行报备,经消防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11、承租方对租用房屋的室内电路、电线需按照消防安全规范要求进行穿管保护;插座、插头必须完好无损;插座、插头、闸刀等必须安装在规范的确保安全的位置上,禁止闸刀无盖,插头裸线头接触使用。电源线路规格按技术要求必须与使用功率相匹配,禁止承租户使用大功率的电器产品,严禁超负荷用电。承租方违反该约定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负责门前三包,卫生保洁、冰雪清运、治安维稳等工作。

  13、承租方如需增添三相电或大功率电器(如空调等),必须报出租方核定电量,综合考虑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如不按程序报批,一律拆除。

  14、承租方须遵守《电力法》,安全合法用电,不得有窃电行为,不得私自拆动铅封。

  15、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不再续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告知出租方,合同期满后经出租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并无拖欠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方可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16、承租方不得私下转租房屋,如需变更合同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房屋的,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本补充条款解除,出租方将收回房屋。

  17、严禁圈占、堵塞消防通道。承租方不得在租用房屋以外部位摆放、堆放及加工制作任何物品。

  18、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所租用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用水用电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和配合出租方及相关部门的例行消防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及卫生检查,并根据检查部门所查出的问题积极配合整改,如不配合所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未能按消防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自愿接受消防部门的封门及给予的经济处罚。

  19、在承租期内,承租方不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改经营性质;承租方不得对所租房屋进行私下转租、转让。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房屋的,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本补充条款解除,出租方将收回房屋,承租方迟延搬迁的,应当依据本补充条款的第1条承担责任。

  20、合同到期后,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房屋的房价进行调整。

  21、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工商税务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2、承租方如违反《房屋租赁合同》及本补充条款的约定,造成出租方或他人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未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责令改正,承租方未予改正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方对以上条款均已认真阅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并执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出租方(章):

  法定代表:

  电 话:

  20××年/月 / 日

用电合同9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污水深度处理厂项目施工现场、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安全用电,避免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甲方特制定如下安全用电条例,以供乙方用电时遵守执行。

  1.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条例

  1.1严格执行电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2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接零系统“即三相五线制”一定要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四个一”规定。不符合用电安全规范、规定时,乙方不得擅自用电。

  1.3发现电线断落在地上,不能直接用手去拣。派人看守,不让人、车靠近,特别是高压导线断落在地上时,应远离其8米范围以外。通知电工或供电部门处理。

  1.4对规定使用接地的用电机具的金属外壳要做好接地保护,不要忘记给三眼插座、插座盒安装接地线;不要随意将三眼插头改为两眼插头。

  1.5不要乱拉乱接电线,不私自或让无资质的人员铺设电线和接装用电设备,安装、电动工具。

  1.6在更换熔断丝、拆修用电设备、用电机具、电动工具或移动用电机具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要冒险带电操作。

  1.7雷雨天在施工作业区人行走,不要用手触电杆及电杆拉线,以防触电。

  1.8发现用电设备、用电机具、电动工具冒烟或闻到异味时,要迅速切断电源进行检查。

  1.9漏电保护开关应安装在无腐蚀性气体、无爆炸危险品的场所,要定期对漏电保护开关进行灵敏性检验。

  2.生活区安全用电条例

  2.1超负荷用电,如用电负荷超过规定容量,应到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增容;空调、烤箱等大容量用电设备应使用专用线路。

  2.2要选用合格的电器,不要贪便宜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器、电线、线槽(管)、开关、插头、插座等。

  2.3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家电的带电部分,特别是黑白、彩色电视机的高压行输出部分,以免被电击伤。

  2.4要选用与电线负荷相适应的熔断丝,不要任意加粗熔断丝,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熔断丝。

  2.5不用湿手、湿布擦带电的灯头、开关和插座等。

  2.6要将电视机室外天线安装得牢固可靠,不要高出附近的避雷针或靠近高压线。

  2.7晒衣架要与电力线保持安全距离,不要将晒衣竿搁在电线上。电加热设备上不能烘烤衣物

  2.98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3.临时安全用电条例

  3.1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3.1.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1.2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1.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3.1.4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3.1.5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1.6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3.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2专业人员

  3..2.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2.2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3.2.2.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3.2.2.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电工专用工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2.2.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封挂标志牌。

  3.2.2.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2.2.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2.2.6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3.2.2.7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3.3焊接机械

  3.3.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3.3.2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3.3.3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

  3.4手持式电动工具

  3.4.1一般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3.4.2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

  3.4.3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3.4.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3.5临时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3.5.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3.5.2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5.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3.5.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3.5.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3.5.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3.6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3.6.1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6.2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3.7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3.7.1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3.7.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7.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3.7.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3.7.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4.应急处置触电事故

  电流对人体的损伤主要是电热所致的灼伤和强烈的肌肉痉挛,这会影响到呼吸中枢及心脏,引起呼吸抑制或心跳骤停,严重电击伤可致残,甚至直接危及生命。

  4.1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应立即拉下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若无法及时找到或断开电源时,可用干燥的竹竿、木棒等绝缘物挑开电线。

  4.2将脱离电源的触电者迅速移至通风干燥处仰卧,将其上衣和裤带放松,观察触电者有无呼吸,摸一摸颈动脉有无搏动。

  4.3施行急救。若触电者呼吸及心跳均停止时,应在做人工呼吸的同时实施心肺复苏抢救,另要及时打电话呼叫救护车。

  4.4尽快送往医院,途中应继续施救。

  5.用电安全事故责任划定协议

  5.1甲方职权范围

  5.1.1甲方只负责施工现场西北侧总控制配电箱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5.2乙方职权范围

  5.2.1乙方负责施工现场东侧电线杆电能控制范围内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5.3安全事故责任

  5.2.2由于乙方用电技术、安全管理不到位、用电安全自我防范意识薄弱而导致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5.2.3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条例、生活区安全用电条例、临时安全用电条例》而导致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甲方单位负责人:乙方单位负责人:

  甲方安全管理员:乙方安全管理员: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用电合同10

  工程名称:

  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签定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临时用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1、专业(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2、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结束工作日期:

  总日历工作天数:

  3、临电安全责任人

  甲方:

  乙方:

  4、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1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4、2审阅乙方临时用电申请,并把乙方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进行备案。

  4、3负责提供施工电源,向乙方提供施工生产及临时生活照明电源,并把施工电源送到(经双方共同验收)符合安全标准的二级配电箱。并对乙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 用电期间,事故停电或者其它原因停电,及时通知乙方。排除故障重新供电之前,必须通知乙方。

  4、5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4、6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予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7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5、1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5、2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5、3保证二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

  5、4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5、5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对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上拉接电源。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

  5、6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培训不合格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和培训记录。

  5、7现场发生触电事故时,经主管部门鉴定属于乙方因违反上述协议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提供的电源线路设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接,不服从甲方管理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负全责。

  5、8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自乙方电度表及以下)的用电安全。

  5、9确保本单位用电负荷总容量在4、3条款规定负荷内,禁止超负荷用电。

  5、10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确保本单位管辖范围内(自乙方电度表及以下)的电气系统与甲方电源系统相容,保障整个现场临时用电系统的安全。

  5、11临时用电系统的施工、管理应由相应等级的专业电工完成,禁止非电工从事应由电工完成的工作。

  5、12发生有碍整个系统安全的隐患或问题后,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需要甲方所提供电源停电配合的,提前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人员完成(因触电事故急救需要除外)。

  5、13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甲方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规定,加强本单位临时用电管理,规范现场电气设施及防护设施,完善内业资料。

  5、14因本单位违反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及本协议,引发电气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一切责任、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补充条款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11

  供电方:

  用电方:

  用户编号:

  为明确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 ,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第二条 用电容量: 千瓦;供电方由 线路 变压器低压侧经低压供电线路,向用电方供电。

  第三条 用电计量: 配 2.0 级 电能表一块。

  第四条 电价、预付费支付及结算方式、电费查询方式:

  (一)电价:供电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收取电费,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标准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1、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

  2、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3、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

  4、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

  (2)用电方预警阀值:○30元 ○50元 ○100元○200元。

  5、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6、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50元○100元 ○150元 ○200元,○400元,其他:________元。

  (三)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四)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五)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六)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 )、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七)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第五条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一)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二)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手机1: ,联系人:

  (三)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发送成功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六条 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维护管理责任:

  (一)双方确认按下列情况之一界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

  用电方用电地址所在地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方的,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计费电能表出线端子处。计费电能表(包括电能表箱)和分界点电源侧供配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更新改造、维护管理。

  (二)提请用电方注意事项:

  1.供配电设施(包括一户一表设施)由产权方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方手续办理完毕前,由产权所有方维护管理;产权移交供电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供电方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费电能表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妥为保护,不得在表箱前堆放影响抄表、计量准确、安全的物品。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的,用电方应及时告知供电方,以便供电方采取措施。

  3.如因供电方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由供电方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电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约定事项:

  (一)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未投运或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二)用电方应对供电方用电检查和计费电能表轮换、试验、故障处理、抄表提供方便。

  (三)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四) 由于用电方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五)若居民用户房屋变更业主或用电方因买卖、出租、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而在同一用电地址变更用电人的,应当向供电方办理变更用电手续、清偿拖欠的电费。

  (六)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并要求用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向供电方承担窃电责任。构成犯罪的,供电方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七)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予以处理。

  (八)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性质、增减容量、暂停用电、移表、迁址、更名、分户、并户、销户、改压的,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部门办理手续,其中变更用电性质、增加容量、迁址、更名、并户、改压应另行签订合同。

  (九)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十)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二)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用电方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方应依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规定向用电方赔偿损失,供电设施产权不属于供电方的除外。

  (三)用电方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计费电能表的,用电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的规定向供电方支付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四)对伪造、套用他人主体资格申请用电、变更户名或提供虚假的报装资料,一经查出并核实,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解除合同,并追究用电方责任。

  (五)用电方应与供电方结清债务后,才能解除供用电关系;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的,新用户应承担原用电方所负债务。经供电方检查发现用电方私自过户时,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六)用电方应遵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用电方违反该条例或细则并危及或危害电力设施的,供电方有权制止并要求用电方改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者赔偿损失。确已危及电力设施或随时可能发生危害电力设施,且用电方未改正或未消除隐患的,供电方可对用电方中止供电。

  (七)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用电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电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

  代理人:(盖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用电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用电合同12

  甲方:同心港湾宾馆

  乙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从20xx年8月18日开始,乙方在甲方南栋平顶建设通信铁塔基站机房设备,为保证乙方通信工程和基站设备运行的需要,乙方与甲方达成以下用电协议:

  一、用电合作期限为叁年,与场地租赁期限同步,具体合作期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甲方同意按乙方要求提供不少于____KW用电需要。

  三、甲方承诺在甲方有电源使用时,无论是用电力部门的电还是甲方自发电均不得无故中断给乙方用电,以保证乙方通信基站的正常工作。

  四、如果因故(如检修)必须中断供电,甲方应事先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相应措施。

  五、甲方同意按乙方要求,从甲方的总配电盒重新铺设乙方专用的三相四线电缆线到乙方使用安装设备的场地。所有该部分的工程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设备的'用电性质属普通工业用电,乙方单独安装电表按实计量,费用由乙方负责。采用年预付的方式支付给甲方,每年度预付款为___元;每12个月各双方工作人员共同核实,根据电表产生的实际用量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电费,电价按___元/度支付。甲方先提供有效收费凭证,乙方收到有效收费凭证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电费;

  七、若电费迟交或未到帐可向合同联系人咨询核查。乙方到期不缴纳电费,甲方有权断电,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若乙方按合同规定缴纳电费,乙方无故断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若乙方按合同规定缴纳电费,甲方无故断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如一方违约,则应赔偿另一方实际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即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用电合同13

  买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本买卖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同意买入和卖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并遵照以下条款和条件执行。

  1、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1.1商品名称:电梯。

  1.2商品数量、型号和单价:共部电梯,具体型号与单价见附件一《居住小区电梯统计表》;

  1.3合同总价:共部电梯,总价为。此价格不含安装、维修费。

  2、商品规格:

  2.1详细规格见附件二《电梯参考规格表》,如《电梯参考规格表》与买方认定的电梯施工图不一致时,以买方认定的施工图为准;

  2.2如经买方同意电梯规格变更,费用和交货期另议。

  3、制造者和部件原产国家:

  3.1本合同所指的全部电梯的制造商为。

  3.2电梯主要进口部件产地见附件三《电梯进口部件清单》。

  4、包装:

  4.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使用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电梯设备的导轨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若由于包装不妥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应印明有关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的字样。若单个的木箱重量为2吨或2吨以上,在箱面上须标明重心和起重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电梯设备的交货、货物保管:

  5.1交货方式以及地点:卖方将本合同项下设备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交货地点:_______。电梯设备的运输、装卸等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5.2交货期限:

  5.2.1本合同项下部电梯的交货,为分期交货。

  5.2.2本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根据买方建筑图制作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交付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该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后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确认通知后最迟在个月内将全部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

  5.2.3若买方需要延迟收货,应提前天通知卖方,但延期不得超过天。

  5.3货物保管: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由卖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买方在卖方通知交付前,将协助卖方寻求合适的货物堆放场地。

  5.4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运输途中、保管期间、安装阶段的保险事宜由卖方负责。

  6、电梯设备的货到验收、安装、安装验收:

  6.1货到验收: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在每一期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卖方必须保证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一致,若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符合时,应由卖方无条件补齐或调换;在交货日期以后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卖方对此的保证责任。

  6.2卖方应提供进口部件的相关海关证明文件。

  6.3安装: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卖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依据本合同附件五《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书》进行安装。卖方应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安装、调试。

  6.4安装验收:在电梯安装完毕后日内必须报请官方验收。卖方应按照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装调试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检,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若安装验收没有通过的,卖方有义务在该结论被出具之日起日内完成整改并报请第二次官方验收。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安装验收没有通过而给买方造成交房延误等责任的,由此产生的买方损失由卖方承担。

  6.5有关开工申报,电梯质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所进行的与电梯有关的检验、验收手续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6电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之前,买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同时,电梯安装验收通过、交付买方并不排除卖方对电梯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等潜在缺陷的全面保证责任。

  6.7电梯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后,买卖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电梯保修期从电梯移交给买方之日起算。

  7、本合同总价款的支付方式:

  7.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作为定金,即。

  7.2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中约定的各批次电梯交货时间之前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应当交付的最近一个批次电梯价款总额的%。

  7.3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中约定的各批次电梯交货时间之前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应当交付的最近一个批次电梯价款总额的%。

  7.4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中约定的各批次电梯货到合同指定工地、并经双方拆箱清点确认无误后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次已经到货的电梯价款总额的%。

  7.5在各批次电梯经当地电梯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颁发准运证后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已经领取准运证的该批次电梯价款总额的%。

  7.6本合同价款总额的.%留作质量保证金,有效期至电梯保修期结束。

  7.7本条规定各笔款项的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帐。

  7.8卖方在每次收款同时应向买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

  8、技术文件:每台电梯应具备以下整套技术文件并经妥善包装随货物一同发运,若有任何文件遗失,卖方须在15天内将这些资料邮寄给买方:

  8.1装箱清单;

  8.2一整套操作和维修手册;

  8.3品质证书。

  9、质量保证:

  9.1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在本合同签署以后开始专门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成的。卖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在卖方安装、用户正常使用和卖方的维护下,有令人满意的性能和使用效果,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9.2卖方保证卖方提供的电梯均按电梯技术规范、中国的电梯制造及安装安全规范的国家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设计制造。设计寿命为年。

  9.3电梯保修期自电梯经验收合格、移交给买方之日起个月。在电梯保修期内,卖方将对除由于买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坏部件负责维修、更换。经卖方维修、更换以后还是不能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安全运行需要的,卖方还应当作出赔偿。

  9.4如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有争议,由设备安装地技术监督局或质量监督站等电梯质检权威机构检验并裁定。

  9.5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对所供电梯具有永久维修服务的责任,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六《永久维修服务承诺书》。

  9.6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仍对所供电梯持续提供维修必需的备品、备件。本合同附件七《备品、备件清单及费用》中的报价在电梯保修期结束后年内有效。

  10、违约责任:

  10.1买方因其过错若没有按照本合同第7.1款——第7.5款之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则交货期限相应推迟。同时,买方因其过错若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延期支付任何一笔合同价款,均应每延期日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10.2卖方因其过错若未能在本合同以及其附件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经拆箱验收后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应每延期日按延期交货货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买方对下一期的付款期限可以相应推迟。

  10.3若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通过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拖延的,则应每延期日按延期通过验收货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4若因卖方未能及时安装、调试、维修、调换而造成买方工期延误或对买方造成其它损失的,则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0.5在保修期内,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维修、调换服务的,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直接从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0.6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民法典律的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0.7不可抗力: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火灾等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时,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事件的证明。因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一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但该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尽可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10.8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买方份,卖方份,各合同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

  卖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

用电合同14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居住(含商业及综合项目)住宅1#至4#楼工程

  工程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

  起止时间:从乙方进场至分包工程结束。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99)的要求,以及市建委颁发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协议双方须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若发现违章、隐患作业及时责令乙方停止作业并及时整改。

  2、遇到需要停电的紧急情况,甲方应在停电之前及时通知乙方。

  3、制定现场施工用电管理制度,进行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二、乙方职责

  1、各配电箱位置设立合理便于使用,各开关插座安全可靠,并按标准配备持有上岗证的专业电工。

  2、乙方需严格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的安全用电技术规范及相关用电标准。

  3、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现场施工用电制度、规定及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4、乙方人员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及其它不安全的电气设备,如需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5、乙方在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使用安全可靠合格的手提箱,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小插板。电源线必须选用无接头、无破损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6、现场移动照明必须采用封闭式碘钨灯,严禁使用开口式碘钨灯;在特殊场所需使用手把灯,必须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7、在使用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穿戴好防触电防护用品,电焊机要接专用的漏电保护器,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一次电源线不要超过5米,二次电源线不要超过30米,接线牢固,并安装防护罩,同时要有防雨、防砸、防火措施。所有用电设备都必须接保护线并安装插头,严禁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使用。以上各电(气)动设备出现故障,非专业维修人员不得拆卸,经专业人员检测无误后,方可使用。

  8、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应配置两级漏电保护,并选用电流动作型,漏电动作电源部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潮湿及手持工具末级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 mA。配电箱内设备必须完好无损,安装牢固,导线接头包扎严密,绝缘良好,电源线进箱处做固定。箱内分路应标注明确。箱门内侧应标有系统图,箱门应配锁,并由专人负责。配电箱周围不能有杂物。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10、发生有碍整体系统安全的隐患或问题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需要甲方提 供电源停电配合的,提前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由甲方人员完成(因触电事故急救需要除外)。

  11、因乙方违反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及本协议所引发电气灾害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一切责任、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工人宿舍区每间宿舍设宿长,检查自己房间内灯具照明及电源使用情况,如出现问题及时报告给项目部管理人员。甲方组织人员定期检查。

  13、食堂、生活区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长明灯现象,食堂专用配电箱内要保持清洁,禁止放其他杂物,蒸箱、热水器的金属外壳必须要有可靠接零接地保护措施。

  14、补充条款: 以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如另有未尽事宜按北京市有关用电规范、规定执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负责B级箱以下电力配电系统的布置及维修工作。

  甲方名称:北京市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名称:梨园项目部

  负 责人: 负 责人:

用电合同15

  供电方: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方和用电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线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t”标记,不选用的用“x”标记。

  1. 用电地址、用电类别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1.2 用电类别:

  1.3最大用电容量为 千瓦。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超出该容量用电。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供电方从 接电,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

  2.1.2 未经供电方书面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依约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2.2.2 用电方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造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规定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供电方的损失,供电方有权向用电方主张赔偿。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但计量电能表产权属于供电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2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的,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3.4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

  用电方受电设施的产权属于用电人,由其对该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用电方应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如因用电方受电设施引发电力事故的,应由用电方承担责任。

  3.5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有权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有权要求整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4. 用电计量

  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计费电能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拆除、校验、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若计量点设在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4.2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4.3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用电分类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准确度等级计算倍率备注

  5. 电价、电费结算及电费查询方式

  5.1 电价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电费结算方式

  5.2.1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

  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

  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

  (2)用电方预警阀值:○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

  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200元○500元○1000元○20__元,○5000元○1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2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3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5.4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5.5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广西电网95598”广西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5.6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5.7用电计量标准: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5.8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或其他原因导致少计或多计电量时,供用电双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5.9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

  5.10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预付电费或预购电量足额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如因政府要求供电方对用电方停止供电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停止供电,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6.2 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

  6.4 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该试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

  6.5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7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6.8 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6.9由于用电方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6.10 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以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6.11预付费专项约定

  6.11.1用电方采用预购电方式向供电方购买电量后再用电。当剩余电量不足时,系统直接跳闸中止供电。用电方应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查询电量或电费余额,及时预存电量或电费,避免断电,否则造成的一切停电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2供电方安装预付费控制装置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供电方安装完毕后,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加封,并由供电方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6.11.3用电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义务,预付费控制装置(预付费电表除外)损坏,由用电方维修或更换,以确保预付费控制装置和跳闸机构运行正常。如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用电方经供电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6.11.4每月结算的电量按照双方约定计费的计量装置为准。预付费控制装置作为电量、电费的参考。

  6.11.5如用电方有陈欠电费,须从用电方每次预购电费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陈欠电费及违约金,至用电方交清陈欠电费及违约金止,其余金额购当月电量。供电方仍有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向用电方追索陈欠电费及违约金。

  6.11.6用电方按综合平均电价,综合考虑用电量、力调电费、政策性调价等因素预购电量。购电时,供电方向用电方开具临时收费收据,每月月末抄表结清电量电费后,用电方退回临时收据,再开具正式发票。多购电量结转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购下月电量时先行扣付。

  6.11.7用电方必须凭电费资金到达供电方电费账户的有效单据或证明向供电方购电。

  6.11.8用电方预购电后,持购电卡(安装在供电方变电站的预付费控制装置,应交由运行值班员)插入预付费电能表读写卡插孔,将所购电量数据输入预付费电能表。

  6.11.9供电方定期或不定期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巡检,用电方应配合检查。用电方负责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保管,发现预付费电能表电子显示故障、欠费不能跳闸或误跳闸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维护处理(报修电话: 95598)。供电方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并处理故障。

  6.11.10用电方应掌握本单位日用电量和预购电量使用、剩余情况,及时续购电量。如因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或其他用电方原因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11用电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装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动相关控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导致控制装置失效;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用电方不得强制合闸。否则,按违章用电论处,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用电方须承担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使用电费。造成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的,用电方还须赔偿预付费控制装置。若用电方存在窃电行为的,供电方有权依法立即中止对用电方供电,除按国家电力法规补交电费及处罚违约使用电费外,供电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电方刑事责任。

  7.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7.1 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7.2 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 联系人:

  7.3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需事先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8. 违约责任

  8.1 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办理停电手续,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2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3 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4 因用电方过错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8.5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受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8.6 因用电方维护管理不当导致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而引起事故,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7 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用电方在当月25日前未缴清电费的,供电方将于当月26日起开始计收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居民生活用电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其他用电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8.8 用电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9 用电方存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的,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10 用电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11 供电方经检查发现用电方有违反《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供电方可要求其进行整改,用电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依法中止供电。

  8.12 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9. 争议解决办法

  供电方、用电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电力管理部门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供电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双方协商解除,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0.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图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电装置经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开始向用电方供电。

  10.7 本合同印刷的内容和手写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无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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